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教育部99年留學貸款

留學貸款簡介
一、 補助對象及條件:
1、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2)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2、未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
3、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4、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二、 承貸銀行:臺灣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七家銀行。
三、 貸款額度: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貸款期限: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
五、 利息負擔:
1、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
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六、 貸款攤還:
1、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由留學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七、貸款利率: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

資料來源:教育部99年留學貸款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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